积极生育需要增强教育的选择性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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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4
09:19

储朝晖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确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的相关支持措施。同年8月2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世界各国生育率变化趋势显现出的特征表明,生育率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下降,与个体在社会中生活的自主选择空间大小直接相关,自主空间很大的时候生育率就会较高,减小就会下降,增大个体自主性就会有一定的程度的回弹。生育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但直接关联的因素主要还是生育成本、生育回报率、未成年人的教育成本、教育选择空间与机会、就业难度与可选择的空间、生活期望与实际状况、医疗成本与状况。

一、教育选择空间不足对生育意愿的挤压

在各种影响生育的因素中,教育的感受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学习痛苦论”是众多育龄父母生育意愿降低的重要根源。

学习本身可以是快乐的,自主性高,有较大选择空间,遵从学习者天性的教育与学习才会是快乐的。而当下刻板的学习方式,单一的评价标准,千校一面的办学模式,单一的办学主体,过重的学业负担,过度的考分比拼,使得青年父母在很大程度上被子女的学业绑架,被动接受了“学习痛苦论”,从而降低了生育意愿。

鼓励生育的各种办法,不能罔顾的基本事实是:如果假定学习在本质上必然是“痛苦的”,如果自己的孩子在未来中小学校的学习、成长不可避免要经历长时间严酷竞争的痛苦过程,进而带来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陷入动荡不安、提心吊胆、乱成一团的风险,年轻的父母们就会大大降低生育意愿,就不要会进入需要付出高成本,承受不确定性的高风险,却只能获得低收益的内卷,就很难提高他们生育意愿。

“学习痛苦论”本身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却不幸成为具有较高普遍性的教育现实,成为带有恐吓性的潜意识,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特别负面的后果。造成种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教育管理与评价权力过于集中,教育评价标准过于单一,还以此作为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升学和就业的依据,办学主体的多样性不足,专业性过低。因此,从教育方面提高生育意愿的关键在于调整教育立法、教育政策,让父母和学生看到有回避与自己天性不符、让自己感到痛苦的可选择路径。有效措施就是通过教育管理和评价的改进,建立包容性的管理和多元评价,将客观上确实存在的“学习痛苦”转变为学生自主性、选择性有效提高,可以“抬头乐干”的学习。遵从天性,享受快乐不仅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极为重要,也有利于增强青年父母的生育意愿。

如果可供选择的多样性的教育逐渐减少甚至不存在,天性多样性、社会需求多样性与教育单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日渐激烈,年轻父母们的生育欲望就不会提升,积极生育政策就不可能见成效。

二、扩大教育选择空间对生育意愿提升可能产生的影响

目前,有了积极的人口政策,但相关配套措施还没跟上或严重滞后。《决定》明确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但全国多地的2022年入学政策却规定“一套房产在6年内只能有1个直系子女就近在学区内入学”的“六年一学位”,执行这一政策意味着要想生三孩只能每隔6年生一个才能顺利入学,显然与上位政策相违,应尽快调整。

在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中,仅仅提到“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由于托育机构整体不足,这一表述还仅仅立足于补托育资源不足之缺,而托育仅仅是父母抚养孩子的一段,依然难以解除全程的问题,尤其不能解除全程中更加突出、更加关键的教育问题。如果对此还不能有所认识和警觉,还不会进行反思和变革,还不对教育中违反天性、过度强制、造成受教育者感到痛苦和伤害的部分进行必要和适度的改进,想实现积极生育政策目标以及其他社会良性发展的可能性较低。

考察影响育龄父母生育的因素包括托育,但主要环节不在托育,而在于中小学段的选择性不足,不只难以学足学好,还会遇到学习负担过重、无效练习泛滥、人为竞争加剧、学绩分化严重、偏门考试被利用于恶性筛选学生等教育异化现象,直接影响成年人的工作和生活。

有了选择的可能,才会给人提供产生期望的环境与条件。现实的状况是,教育管理与评价设置的问题所产生的后果,都转嫁给了孩子们,让孩子们无端承受莫名其妙的苦役,他们用幼小的生命承接了成人世界的傲慢、执着和呆板所产生的后果,使得准父母们畏惧生娃,出生率下降。

三、合理设置民办教育入学政策将助推生育意愿提升

改变教育“痛苦”状况不能指望行政部门下一道指令,而是要靠现实中有某一种类学校在这方面做的比其他学校好,民办学校在过去四十年发展中客观上发挥了这样的鲇鱼效应。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但《民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1条却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这种限制表面看是对民办学校的限制,事实上也是对家长和学生的限制,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在“六年一学位”的要求下,子女不能跨区选择学校,在同一学区又难以有学可上,直接挫伤甚至打消其第三孩生育的意愿。

因此,实现积极生育政策亟需协调同步调整民办教育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收费标准,而一些地方未能考虑实际办学投入和运营成本,主观设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上限,使得民办学校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对此需要依据“以法治为保障”原则,杜绝地方政策突破法律底线、高于法律效能的现象出现,才能破解当下各地出现的针对民办教育“有法不依、违法难纠”难题。

给民办教育更大的发展空间,就是给民生保障更大的空间,就会因为选择空间增大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育龄父母的生育焦虑,释放生育潜能,将有效助推三孩生育政策更有效实施。

作者: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学校史志分会理事长,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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